关于第21054272号“美商养成”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1054272号“美商养成”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021号

       

      申请人:北京美商养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蒙彬)
      原异议人:华高国际(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772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申请人(即原被异议人)为原异议人创立的美商养成儿童教育服务项目的品牌授权商,其擅自将原异议人的“美商养成”商标抢注,在教育相关类别具有明显恶意,属于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二、 原异议人在先享有“美商养成LOGO”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三、“美商养成”、“美商教育”等已成为教育培训服务领域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美商养成”是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将造成负面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异议商标信息资料;
      2、原异议人官网截图;
      3、原异议人的媒体报道资料;
      4、获奖资料;
      5、原异议人与原申请人签订的品牌授权协议及品牌授权书;
      6、运营手册;
      7、作品登记证书;
      8、原异议人门店图片、宣传资料;
      9、经公证的原异议人微信公众号资料;
      10、经公证的原申请人门店情况资料;
      11、原申请人公司的工商档案;
      12、经公证的原申请人公司网站资料及微信公众号资料;
      13、原异议人对原申请人发出的律师函及原申请人公司的回复函;
      14、原异议人对原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材料及法院判决书证据。
      原申请人在异议阶段向我局提交了答辩意见及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其与原申请人签订的品牌授权协议、原异议人向原申请人颁发的品牌授权书、“国作登字-2015-F-00173634”号“美商养成LOGO”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为专门从事教育服务的教育培训公司,“美商养成及图”是其于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标识。原申请人为原异议人的品牌被授权商,对原异议人及其“美商养成及图”标识理应知晓。原申请人对原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及事实未予否认。原申请人未经原异议人的许可,擅自申请注册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美商养成及图”服务标识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且指定使用服务与原异议人所从事的服务密切相关,因此原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原申请人曾与原异议人签署加盟协议。原异议人曾承诺在合作期间授权原申请人使用“R&Bow Baby-Fashion美商教育”商标,待原申请人履约支付价款后,发现原异议人无上述商标,承诺的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原申请人已经另案诉原异议人违约。二、原申请人经查询,原异议人宣传中所提及的商标中有他人商标,原异议人系不实宣传,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三、原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无业务资质,故其违规收取加盟费的相关问题原申请人已提起诉讼。四、被异议商标系原申请人独创,未刻意摹仿原异议人商标。五、原异议人无“美商养成”文字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及证据。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1月6日转让至北京美商养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
      2、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原异议人与原申请人蒙彬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签订品牌授权协议,授权原申请人在指定区域内自主从事“R&Bow Baby-Fashion美商教育”的独立经营,为期一年。原异议人颁发给原申请人的品牌授权牌匾中显示,授权其在世纪金源开设R&Bow Baby-Fashion美商中心,授权日期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1日。
      3、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7显示,原异议人“美商养成LOGO”美术作品著作权在2015年1月14日登记。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5、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
      一、由原异议人提交的媒体报道资料、门店图片、宣传资料、品牌授权协议、品牌授权牌匾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2能够证明,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教育”服务上在先使用“美商教育”标识。原异议人与原申请人签订品牌授权协议,授权原申请人从事“R&Bow Baby-Fashion美商教育”的经营,并颁发了授权书。原申请人对其与原异议人签署该品牌授权协议的事实亦予以认可。被异议商标“美商养成”与原异议人“美商教育”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美商”,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原异议人“美商教育”标识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为相同或类似服务或存在密切关联。原申请人未经原异议人授权,擅自在上述服务上将与原异议人标识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属于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为“美商养成LOGO”,该美术作品中文字部分“美商养成”仅为汉字印刷字体,难以认定其单独构成作品。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称“美商养成”、“美商教育”等已成为教育培训服务领域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但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先在教育服务上使用了“美商教育”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美商养成”、“美商教育”标识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被异议标指定服务或者其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了他人在先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亦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原异议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四、原异议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原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