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63585号“稻季食 DAOJI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863585号“稻季食 DAOJIS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699号

       

      申请人:宁波市江北人和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3585号“稻季食 DAOJ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90137号“稻季食”商标、第34297646号“稻季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商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方便米饭;盒饭;粥;米;挂面;方便面”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