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279596号“百盛优 BAISHENG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334号
申请人:广西百盛优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79596号“百盛优 BAISHENG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86494号“优佰盛YOUBAISHENG”商标、第39706313号“优佰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公示期,恳请中止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蜂蜜;面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