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41914号“韩尚儿•国际专业儿童摄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241914号“韩尚儿•国际专业儿童摄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404号

       

      申请人:青羊区韩尚儿儿童摄影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1914号“韩尚儿•国际专业儿童摄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43929号“韩尚儿”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虽然包含韩国国家名称的韩文,但申请商标图文组合商标,由三个韩文词汇、中文及图形组成,且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申请商标中的中文部分更便于记忆和识别,故从商标标志整体比对来看,因申请商标包含了图形、中文文字和其他韩文文字,足以与韩国的国家名称相区分,申请商标的标志整体上与韩国国家名称不近似,该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