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577号“Arca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577号“Arcad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43号

       

      申请人:APPLE IN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577号“Arc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0844号“ARCADE”商标、第9797260号“ARO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中包含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已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图形要素,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媒体报道、《财富》排行榜、品牌排名情况及相关文章、申请人所获商标注册证、宣传及使用材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Arcade”与引证商标一字母“ARCADE”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仅有大小写之别,与引证商标二字母“AROADE”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网站设计咨询、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是否是包含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图形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