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45205号“书啡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445205号“书啡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757号

       

      申请人:深圳市书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5205号“书啡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05081号商标、第91021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可识别性,同时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建立极为稳定的市场格局,完全具备独立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及相关物料照片、公众号文章及媒体报道、活动照片、宣传片视频、视觉设计图册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书啡”,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