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66864号“哈罗天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32号
申请人:黄宝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6864号“哈罗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17564号商标、第359128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哈罗天使”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哈尼天使”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二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