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63828号“麹香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41号
申请人:付培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3828号“麹香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02017号“曲香堂”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