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65063号“加贝尔 JIABEI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465063号“加贝尔 JIABEI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659号

       

      申请人:安徽新宝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5063号“加贝尔 JIABE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1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