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242号“matterhor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60号
申请人:Zermatt Tourismus
(原申请人:JEAN-BERNARD QUARROZ)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242号“matterhor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核准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0950号“MATTERH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瑞士国旗并不近似,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标识已在瑞士当国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取得瑞士政府的同意,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瑞士官方机构出具的注册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及翻译。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经我局核准转让至Zermatt Tourismu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已一致,据此,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 十”字图形与瑞士国旗相近,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标识在瑞士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