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91197号“小琬鱼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650号
申请人:纽宾凯酒店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1197号“小琬鱼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71742号“小皖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服务发票、“琬”与“皖”释义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