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97957号“初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97957号“初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91号

       

      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97957号“初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11661号“初の恋”商标、第20711704号“初恋”商标、第20711964号“初之恋”商标、第39607106号“初恋花”商标、第38166896号“初恋味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抢注,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阻碍,请求待各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上述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初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部分“初恋”、“初之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