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09882号“gaoch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90号
申请人:宁波高成厚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09882号“gaoc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7963号“皋城房产GAO CHENG REAL ESTATE”商标、第17783063号“GAO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材料(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gaocheng”,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字母组合“GAO CHENG”及引证商标二“GAOSHEN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