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13595号“SUPERC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213595号“SUPERC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643号

       

      申请人:超级细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3595号“SUPERC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82868号“超晶 SUPERC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97274号“超级细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书、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8月26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346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7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文字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UPERCELL”与引证商标一英文“SUPERCELL”完全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文字处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文字处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