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17515号“JE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06号
申请人:杰恩艾娜(日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7515号“J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6214号“JEAN POLE”商标、第7277467号“MOVERE及图”商标、第27997320号“JEANGRITSFELDT”商标、国际注册第1421387号“JEAN ATELIER”商标、第5311981号“JEAN”商标、第35673739号“JEAN”商标、第5859173号“本初JEAN BENCHU”商标、第6115817号“JEANS TAKUMI”商标、第6847460号“24-7JEANS”商标、第11105732号“RASSHI JEANS”商标、第12187247号“JEANS及图”商标、第13381683号“IBE JEANS”商标、第19651066号“TCJEANS”商标、第25083585号“HRJEANS”商标、第30788707号“BWV JEANS”商标、第34532404号“96JEANS”商标、第34938740号“SCZLU JEANS”商标、第1801464号“金海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淘宝店铺截图、带有申请商标的周边宣传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申请注销,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六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七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八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十五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十、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十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十三、十六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十三、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十三、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十三、十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