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9904号“UF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9904号“UF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02号

       

      申请人:KASCO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9904号“U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3255号“UFO 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高尔夫球手套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63487号“UNIDENTIFIED FLYING OBJ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除高尔夫球手套商品外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高尔夫球手套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高尔夫球手套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