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59950号“菜划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24号
申请人:杭州菜划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9950号“菜划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区分服务来源,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菜划算”为作为商标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