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339918号“Mistine AQU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1339918号“Mistine AQU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47号

       

      申请人:百特威(泰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9918号“Mistine AQ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0092号“misitin”商标、第5254601号“AQUA GOLD及图”商标、第7147714号“aQua acTionGroup及图”商标、第7468017号“V&G AQUA及图”商标、第9447018号“艾葵美缇qua及图”商标、第10717033号“aqua air及图”商标、第13072568号“AQUA”商标、第14862971号“Aqua”商标、国际注册第1380048号“AQUA FLOR Firenz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66470号“aQua reoti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拉丁字母组合“Mistine”与引证商标一“misiti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十均包含拉丁字母组合“AQUA/aQua/aqua/Aqua”。而引证商标五经设计后,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由汉字组合“艾葵美缇”及拉丁字母组合“Aqua”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