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301026号“东菱donli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95号
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1026号“东菱donl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80666号“东菱DONG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东菱DONLIM”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目前正处于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0757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09677号“DON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59582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主体资格证明、产品在全国的销售店面照片、销售合同及图、广告合同、发票及电视广告画面截图、所获荣誉证明、商标档案、相关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非建筑用彩饰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水晶(玻璃制品)”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东菱”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东菱”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非建筑用彩饰玻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