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186号“BIGGER THAN
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92号
申请人:THRIVE CAUSEMETIC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7186号“BIGGER THAN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寓意,并非常见固定表达,也非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经长期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取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及使用报道材料(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外文组合“BIGGER THAN BEAUTY”,可译为“比美丽还大”,指定使用在“化妆品;化妆刷”等商品上,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和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