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239030号“金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11号
申请人:金宝贝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39030号“金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0912号“金鹿宝贝”商标、第32986899号“金鹿宝贝”商标、第17207091号“挚爱宝贝”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