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91308号“GO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991308号“GO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11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1308号“GO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先注册有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6885号“GO及图”商标(第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975040号“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533049号“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尚未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于2020年3月17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GO畅”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GO”、引证商标三“畅”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医用棉签、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急救包、驱蚊片、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医用棉签、杀虫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查为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医用棉签、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