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5615336号“珍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7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信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15336号“珍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46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5年08月27日至2018年0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且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合作协议书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09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豆粉;加奶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0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0日。2018年08月0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05月23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2、本案被许可使用人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有第28583198号“多力珍宝”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豆粉;加奶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不能证明其销售商品的商标为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