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488445号“幸福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9488445号“幸福楼”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78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婷婷
      
      申请人因第9488445号“幸福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96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7月31日至2018年0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于“面包”等全部商品上,且经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幸福西饼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幸福西饼公司分支结构及投资机构相关信息;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申请人2016年审计报告及2016年至2018年的纳税证明;
      5、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图片;
      6、申请人与广州地铁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幸福楼月饼采购合同及发票;
      8、申请人与深圳市方加圆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及收据;
      9、申请人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发票;
      10、申请人深圳亲邻交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票;
      11、申请人与方加圆印刷包装签订的咖啡注塑杯供货合同及收据;
      12、申请人与东莞富锦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13、申请人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14、申请人与天津引力传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上述证据外,还包含如下证据:
      15、申请人与优幕广告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宣传“幸福”品牌的部分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幸福西饼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05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2年09月07日获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09月06日。2018年07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18年07月3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蛋糕、咖啡”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证据7、9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分别向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销售了“幸福楼”月饼、“幸福楼”蛋糕,并有发票在案佐证;证据11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深圳市方加圆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供应了“幸福楼”咖啡注塑杯。加之证据5产品图片显示了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蛋糕、咖啡”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