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66241号“开车趣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466241号“开车趣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90号

       

      申请人:北京水滴交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6241号“开车趣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浪”字作动词,仅表示“去玩、去逛”的含义,整体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有类似案例得以注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浪”字,作为动词除了有“逛”的意思,另外也可以被理解为“放荡放纵、轻易随便”,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