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14059号“Bioho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614059号“Biohop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06号

       

      申请人:广州市百好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4059号“Bioho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1796号“BioH+o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0185号“海博生物hope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18746号“博竑bro-ho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不同,指定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增润剂、催化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驱虫用香、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iohope”与引证商标一“BioH+ope”、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hopebio”、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bro-hope”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