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860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0860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157号

       

      申请人:上海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6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35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类似服务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