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37350号“UNDERRA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437350号“UNDERRAT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887号

       

      申请人:破坏游戏活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37350号“UNDERRA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4384号“UNDEFEA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在洽谈双方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NDERRATED”、“UNDEFEATED”词典释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UNDERRATED”与引证商标文字“UNDEFEATED”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帆布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