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48794号“BE CAR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48794号“BE CARE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301号

       

      申请人:劳伦斯•贝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8794号“BE CARE SMART & PREDICTIVE CONNECTED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硬件设计;计算机硬件检测”服务上的复审申请,部分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1038号“葆艾 BMCARE”商标、第23844034号“BRCARE”商标、第36025171号“BRCARE”商标、第27934974号“BEE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瑞士国旗是经过瑞士国家官方批准的,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将与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瑞士官方出具的授权原件及翻译;申请人与瑞士官方签署的使用国旗图样承诺书及翻译。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22389071号“ADJU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授权书及承诺书等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硬件设计;计算机硬件检测”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主要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工程绘图;化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瑞士国旗,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获得瑞士政府的同意,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