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98541号“保之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98541号“保之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401号

       

      申请人:深圳市保之道保险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8541号“保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22654号“保道”商标、第25841986号“保道”商标、第30820504号“保支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元素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餐费、畜禽产品、微信平台服务发票、域名备案系统截图、账号主体截图、保之道官网截图、变更备案通知书、公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该项服务做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3、申请人于2020年5月向我局提交变更商标申请书,载明变更后名义为深圳市保之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深圳市保之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申请人变更后的名义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名义亦不一致,非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三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三呼叫及首尾汉字相同,仅相差中间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