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89420号“渔洋古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89420号“渔洋古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16号

       

      申请人:韩新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9420号“渔洋古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7826号“渔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7872号“渔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应受到保护和肯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渔洋古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渔洋”、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渔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