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9259505号“微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002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259505号“微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4486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93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35672号“微信WE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05481号“微信炉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31173号“微信光源WEIXINGUANG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031134号“微信之光WEIXINZHI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经异议程序均不予核准,故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9830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无效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94期上,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少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