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80272号“DOUBLE.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680272号“DOUBLE.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11号

       

      申请人:程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0272号“DOUBLE.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突出,具有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0368号“MIKI HOUSE DOUBLE B”商标、第13545802号“DOUBLE B MIKI HOUSE”商标、第747104号“DOUBLE及图”商标、第1288603号“DOUBLE及图”商标、第4955953号“DOUBLE及图”商标、第9324078号“DOUBLE4”商标、第11617779号“DOUBLE及图”商标、第3293277号“DOUBLEM”商标、第12293758号“DOUBLEY”商标、第30777508号“DOUBLET STRANGEST COMFORT”商标、第4799808号“DOUBLE DOUBLESTAR CARTOON及图”商标、第35623260号“DOUBLE-Q及图”商标、第1138232号“德宝DOUBLE”商标、第30886631号“DOUBLE 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期于2019年9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浴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