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12975号“芝麻菜市场ZHIMACAISHICHANG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42号
申请人:泉州市神马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2975号“芝麻菜市场ZHIMACAISHIC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0402号“芝麻”商标、第24719047号“芝麻商服”商标、第19162652号“芝麻认证”商标、第22357516号“芝麻诚信”商标、第21816561号“芝麻通行证”商标、第1207826号“芝麻EQ及图”商标、第16544829号“芝麻游ZMYOU.COM”商标、第4805395号“金芝麻JZ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异议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商标专用期于2019年3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八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服装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设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