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75657号“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875657号“大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299号

       

      申请人:武汉顶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5657号“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781025号“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3856号“BIG KING”商标、第32072619号“贝科英 BIGKING”商标、第37216094号“聪明机灵的 游游 大王”商标、第37221020号“寻找 聪明机灵的 游游 大王”商标、第37224655号“爱吃水果的扭扭大王”商标、第36468285号“大王茶”商标、第36468286号“大王茶”商标、第37224866号“爱吃水果的 扭扭 大王”商标、第37205749号“聪明机灵的 游游 大王”商标、第37230098号“寻找 聪明机灵的 游游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四至六、九至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除“软糖(糖果);凝胶软糖;糖;蛋糕;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以外的商品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除“软糖(糖果);凝胶软糖”以外的商品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除“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以外的商品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引证商标七、八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七、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至十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九、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英文字母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乳清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