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163352号“娱乐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821号
申请人:中联盛世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63352号“娱乐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注册了其他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信息、关于“娱乐宝”的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文字“娱乐保”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电子邮件传输;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等指定服务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