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7510108号“亚洲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871号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10108号“亚洲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第25970799号“亚洲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75634号“亚洲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文字构成相同,虽引证商标处于注册申请的审查中,但今后会因申请人的另一件在先注册商标而被驳回,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亚洲龙”与两引证商标“亚洲龙”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