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70280号“兴盛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89号
申请人: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0280号“兴盛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1717号“兴盛假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44530号“兴盛 姑苏GUSU XING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读音、字形、整体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计算机软件设计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兴盛优选”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兴盛”,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包装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建筑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以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