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154860号“JOV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880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54860号“JO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6265号“JOVICAR”商标、第29805781号“JOV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铁峰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