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32119号“tutu r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2119号“tutu r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77号

       

      申请人:LLC "MIND BRIDGE GROUP"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2119号“tutu r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5910号“RISE SUEWEN及图”商标、第12705332号“思勃Smart Path及图”商标、第6743790号“兔兔TUTU”商标、第8844672号“TU&TU及图”商标、第20363560号“涂涂TUTU及图”商标、第31154510号“TUT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力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将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限定申请,限定后应可以被中国接受。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针对第35类指定服务提出限定申请。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因中国不接受批发零售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术馆提供的艺术品零售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外文部分为“tutu ru”,其与引证商标三至五识别部分“TUTU”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簿记;商业审计;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演员的商业管理;运动员的商业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职业介绍;财务审计;进出口代理;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拟备工资单;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替他人推销;定向市场营销;税务申报服务;税款准备;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簿记;商业审计;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演员的商业管理;运动员的商业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职业介绍;财务审计;进出口代理;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拟备工资单;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替他人推销;定向市场营销;税务申报服务;税款准备;电话市场营销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