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980671号“天韵古茶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71号
申请人:李先国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0671号“天韵古茶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883号“天韵TIANYUN及图”商标、第11143301号“天韵一品”商标、第6680084号“天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