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50000号“CDIM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50000号“CDIM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04号

       

      申请人:央视纪录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0000号“CDIM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核心品牌“CCTV DOCUMENTARY MEDIA INTERNATIONAL”的缩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07850号“CD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信息、关联关系证明、官网信息、类似商标的档案、相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成本价格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CDIMC”与引证商标“CDMC”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