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13201号“上汽大通 MAX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02号
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3201号“上汽大通 MAX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的代理人声明放弃“游戏器具、纸牌、棋、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带轮或不带轮的高尔夫球袋”商品的专用权,但其代理人并未获特别授权,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1098号商标、第146919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36504号商标、第12472297号商标、第21790977号商标、第25474732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