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611号“BOWA LOT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611号“BOWA LOT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22号

       

      申请人:BOWA-ELECTRONIC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611号“BOWA LOT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0698号“LOTUS”商标、第14431276号“荷花”商标、第26621883号“荷花”商标、第9674509号“BOWA及图”商标、第1155748号“LOTUS及图”商标、第1155748号“LOTUS卜蜂莲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现仍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且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纺织品测试等服务相类似。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此外,无论引证商标五最终是否有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