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034768号“御蜜佳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09号
申请人:言蹊(广州)生物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4768号“御蜜佳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在使用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用于所申报的第3类别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所获荣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蜜”的表现形式为不规范汉字,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