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807337号“70 f koff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12号
申请人:顶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宾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7337号“70 f koff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84025号“70 brown seventy Bakery,Brunch & Coffee”商标、第29307834号“70°C的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经查:除引证商标一、二之外,我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引证了第7456689号“七十 SEVEN CROSS TEA OF C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70”或“七十”,在整体读音、数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咖啡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中的“70°f”具有“70华氏度”的含义,若作为商标使用在咖啡饮料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温度等特点造成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