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87972号“糖糖钢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287972号“糖糖钢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60号

       

      申请人:北京音唯国际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87972号“糖糖钢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8709号“糖钢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41806号“糖糖 少儿美术工作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66519号“糖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926924号“糖糖文化 TTKOL.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073667号“糖糖文化 TTKOL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850571号“糖糖 TANG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企业“糖果钢琴”的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易于消费者识别。引证商标六尚未确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对引证商标六作出的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本案不予中止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演出制作;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六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书法服务;电影放映;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糖糖钢琴”与六件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