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092719号“养头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686号
申请人:石家庄日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92719号“养头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标识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