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0390040号“Antica Gelateria del
Cors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509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路易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对第10390040号“Antica Gelateria del Cors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776654号“Antica Gelateria del Cor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图文组合标志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系对该美术作品的复制和抄袭,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名下注册了众多意大利知名品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意图“搭便车”获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复制抄袭自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行为恶劣,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资料;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消费者评价及排名截图;4、在先案件裁定书、行政判决书等;5、被申请人公司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6、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列表;7、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温州莱达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争议商标于2018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北京路易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制食品;冰块;果汁冰淇淋;冰制甜食;冰淇淋蛋糕;用于制作冰制食品和/或冰块和/或果汁冰淇淋和/或冰制甜食和/或冰淇淋蛋糕的制品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了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包括“圣贝尼 SANBENNI”、“罗美雅 ROMEJA”、“MOTTA”、“ALGIDA”、“夫人庄园 PALAZZO MADAMA”、“CAFFE GRECO”等在内的一百二十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申请人援引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对应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必须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本案系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距争议商标注册之日(2013年9月21日)已逾五年。故申请人援引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超过法定期限,该理由应予以驳回。
三、争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四、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圣贝尼 SANBENNI”、“罗美雅 ROMEJA”、“MOTTA”、“ALGIDA”、“夫人庄园 PALAZZO MADAMA”、“CAFFE GRECO”等与他人商标相近似商标在内的一百余件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效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