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04803号“易道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35号
申请人:南阳易道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4803号“易道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5072号、第8768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7303327号、第17304396号“易道YI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投入宣传使用,使之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为文图组合商标,但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设计元素、构图特点等方面高度近似,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易道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易道”,且未形成相区分的含义,故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09日